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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石林——空前的資本運作!(3)
作者:熊大尋 時間:2009-1-13 字體:[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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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玩法
所以,石林的策劃運作就需要進行三個步驟,一是與名人價值掛靠;二是建立經濟社會承認的價值評估標準;三就是用這個新價值到已有的交易平臺中去運作。走完這三步就會明白到底要做什么,剩下的就是怎么做的問題了。這就是這個策劃的思維運動邏輯。其關鍵也就是如何點石成金的牛鼻子問題,這個牛鼻子牽住了,我們就可以從這頭服服帖帖的牛身上下手,來個庖丁解牛,扒下一層皮來。
但這還只是策劃的一部分,真正有水平的、游刃有余的策劃要的是從牛身上扒幾層皮。因為,幾乎每個項目都是資金、資源、人力、智力、土地和政策等多種經濟元素的整合或排列組合,他們都有約定俗成的價值渠道網絡的存在,可以四通八達。
比如資金多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其投入到項目運作中的資金產生的利息和利潤,可以繼續滾到項目后期發展中參與到投資層面,還可以以之入股參與到項目經營層面,可以吃進項目抵押物轉化為企業自有資金,也可以轉移到其他領域,這筆資金在不同的價值渠道里流動,其產生的效果不同。
這些價值渠道可以進行二次策劃或排列組合,產生二次效益。另外,這些經濟元素都是以團隊和實體的形式存在,通過項目運作產生的收益,都會在團隊里進行再分配和再運作,這些分配和運作方式也可以二次排列組合策劃,產生二次效益。所以,因為每個項目有不同價值渠道和再分配運作方式的存在,一個項目可以有好幾種效益存在,項目運作完可以出利潤、出品牌、出模式、出資源、出機制……。也因此策劃可以在一頭牛身上扒幾張皮。所謂“一魚多吃”也是這個道理。
所以,就石林而言,可以在第一輪策劃的基礎上,再進行第二輪策劃。第二輪策劃可借船出海,借勢運作。名人與石頭捆綁后,
第1, 可制造新的賣點吸引游客進行旅游資源運作
第2, 資產評估后進行上市公司的企業運作
第3, 增值后進行資本運作
第4, 保險后進行新聞資源運作
第5, 還有什么價值渠道可以運作?
石林還有沒有第五種玩法呢?有!這些石頭完成“考估”化,與其他經濟產品交換建立通道,還可以在冠名權這個環節上扒第二層皮:細心的讀者注意到了,我在前面設計的只是給名人名譽權,他們不擁有產權和使用權。這樣就自然留下了一個空間——我們可以把“名人石”進行二次銷售。
“名人石”因為以名人命名后,加上本身具有極高的價值,其交換價值無形中大大增加。加上前期媒體的炒作和宣傳后,這些“名人石”在大眾心目中變得耳熟能詳。然后,面向社會廣泛進行產權販賣。這跟房地產一樣,對于土地擁有者的國家來說,只不過玩了一個小小的技巧,把產權年限化,一套房子產權為70年,70年后還是要收回國家,或者你的后代再繼續支付下一個70年的產權或者國家就收回再進行二次出售。這相當于把一個東西反復賣無數次。與稅收相比,土地經營成本低(甚至為零),但是效益大、交易量大、易監管、循環出售、邊際效益大(可將城市建設交給民辦),兩者同為國家兩大經濟來源,后者的贏利模式及效益率比前者不知好到哪里去!
事物是普遍聯系的,同樣的模式我們移植到旅游資源上不也一樣可行嗎?將名人石的產權拍賣給大企業或大老板,比如按石林每年維護費用計算,再將滾動開發資金算進去,總費用平攤到每個名人石上,得出一個產權費,比如說是500萬。“旅游資源產權”的提法可能會有法律問題,那我們就給它設計一個規避殼——“旅游資源維護產權”,即獨家享有某一部分旅游資源的養護權,這種提法于法于理都說得過去。這個錢就由欲冠名的企業或老板來出。規定產權年限為10年,擁有冠名權和維護產權后,頒發給前面名人冠名所享有的套餐,即與名人石的冠名權,比如此石可命名為“馬友友VS紅塔山石”或“馬友友石--紅塔集團榮譽維護”,加上維護產權證、紀念石、碑林等。
在這里,要注意一件事,即無論出賣“名譽權”也好,還是“維護產權”也好,都不可像一般活動冠名一樣,將名稱刻到石頭上,這個我們要避免。我們通過名人及老板、企業標志與石頭的合影,加上將之應用于媒體宣傳炒作和曝光上,像阿詩瑪石一樣,在潛移默化中巧妙將人名冠戴于石頭上。
世界上的事,最怕的就是“變通”二字,掌握此二字,應用之妙存乎一心,則無事不可為!至此,企業或老板通過買下“維護產權”,獲得在公眾認知領域與名人的捆綁效應。而名人照樣擁有石頭的名譽權,企業或老板擁有“旅游資源維護產權”與“聯帶冠名權”無損于其利益和名聲。對于名人來講,是付出無形的名譽權,不擔任何風險即可在世界地質公園和地球永恒的紀念碑上獲得名垂千古和樹碑立傳的好處;而企業或老板,則付出一筆費用,獲得了與名人同名的機會,每年有數百萬人的觀禮和傳頌,同時也博得公益和品味的名聲,一舉兩得,出位而不失高雅,充滿創意,何樂不為!